{'mdData': '| 标题 | 内容 | 链接 | \n|---------|---------|---------|\n| 我是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九章:结业、毕业与学位 | 第五十二条 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,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课程学分,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达到毕业要求的,经核准,予以毕业。\n第五十三条 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总学分达80%及以上的(含提前毕业学生),需在毕业前1学年,向所在学院(系)提出预计毕业申请,经所在学院(系)审核后报学籍中心备案,进入毕业设计、毕业论文教学环节,逾期不予办理。第五十四条 凡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生,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,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。在延长学习时间里,学生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。\n第五十五条 对已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,但所获有效学分达到本专业毕业规定总学分的80%及以上的学生,经核准,予以结业。\n第五十六条 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,可在结业离校2个月后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再加1年内,重修不及格课程,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。学生获得重修课程学分,达到毕业要求后,向学生原所在学院(系)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。结业生返校\n修课期间,不享受在校生待遇。\n第五十七条 学院(系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和我是大学学位授予有关工作细则对准予毕业的学生进行审核,报学籍中心备案,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,投票通过后,授予学士学位。\n第五十八条 学生曾因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,学校可以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暂缓一年受理其学位申请。学生在自毕业证发证之日满1年后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加1年的时间内,向学院(系)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,所在学院(系)初审并签署意见后,由学籍中心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。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后,授予学生学士学位。\n第五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业修读情况,可申请在春季或夏季毕业,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为春季、夏季、秋季。\n第六十条 学生毕业、结业,均应办理离校手续。 | |\n| 学士学位授予要求: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| (一)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;\n(二)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)的成绩,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;\n(三)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。 | |\n'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