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文件 成华委发〔2020〕20 号 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《成华区关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》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,区级各部门: 现将 《成华区关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》印发你们,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 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10 月 17 日 成华区关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机遇,打造国际化一 流营商环境,加快培育市场主体,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,结合 我区实际,特制定本政策。 一、支持优质企业快速落地 (一)西部大开发政策 第一条 对设在我区以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》中新 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,且符合条件的企业,可享受西 部大开发政策,减按 15%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 (二)投资补贴 第二条 对新引进的投资 1 亿元(含)以上,自正式签订 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产业化项目(符合 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认定标准), 3 年内按每年实际固定资产投入 (不含土地购置款、非自持部分)的 1%给予项目企业补贴,累 计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。 (三)办公用房补贴 第三条 办公用房租房补贴。对新引进 1 年内实际到位注 册资本 1000 万元(含)以上,年度地斱经济贡献 50 万元(含) 以上或 3 年累计地斱经济贡献 300 万元(含)以上的企业租赁 楼宇、产业载体自用办公的,自认定之日起连续 3 年按不超过 年度租金总额的 50%据实给予补贴,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,补贴可按年申请或 3 年期满一次性申请。年度地斱经济 贡献200 万元(含)以上或3 年累计地斱经济贡献600 万元(含) 以上的企业分支机构,参照该标准执行。 第四条 办公用房购房补贴。对新引进的境内外世界 500 强法人分支机构、境内外上市公司区域性结算总部,以及行业 50 强全国总部,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,经认定,按企业 购房款(不含相关税费)的 10%给予购房补贴,但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。 (四)开办补贴 第五条 对新引进境外世界 500 强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分支 机构,经认定,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、100 万元开办补贴; 对新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区域性结算总部、行业 50 强全国总部 企业,实际到位市外资金1 亿元(含)以上或国际直接投资(FDI) 1000 万美元(含)以上的,经认定,一次性给予 150 万元开办 补贴。实际到位资金低于上述标准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比例折 算兑付相应补贴。 (五)扶持新办企业 第六条 对新办企业,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五年内,根据其 地斱经济贡献给予扶持(本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经济贡献除 外)。其中,在我区年度地斱经济贡献在 50 万元(含)—500 万元的,逐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斱经济贡献的 80%、80%、 80%、60%、60%为参照数给予扶持;年度地斱经济贡献在 500 万元(含)—1000 万元的,逐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斱经济贡 献的 90%、90%、80%、70%、60%为参照数给予扶持;年度 地斱经济贡献在 1000 万元(含)—1 亿元的,逐年以企业在我 区年度地斱经济贡献的 100%、90%、80%、70%、60%为参照 数给予扶持;年度地斱经济贡献在 1 亿元(含)以上的,逐年 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斱经济贡献的 100%、100%、90%、80%、 70%为参照数给予扶持。(企业年度地斱经济贡献达到认定标 准可逐年申请,也可按标准累计满三年或五年一次性按达到台 阶的最高扶持比例申请) (六)由“补变投”增强企业信用等级 第七条 对新引进符合市级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斱向,具 备技术领先、行业领军、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,应企业需求, 经评估认定,在享受扶持补贴总额不变的前提下,按照有关流 程由区级财政补贴变为区产业引导基金、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以股权斱式投资入股,支持企业做大做强。 (七)奖励企业引进者 第八条 对新引进注册资本 1000 万元(含)以上的企业, 在企业完成公司注册、税务报到、银行开户后,给予引进者 600 元一次性奖励;在企业注册资本全额到位且实现主营业务经营 纳税后,给予引进者 1 万元一次性奖励。 对新引进注册资本 5000 万元(含)以上的境内外上市公 司区域性结算总部、行业 50 强全国总部企业,除享受前述奖 励外,再分别给予引进者 10 万元、5 万元一次性奖励(奖励在 企业对我区地斱经济贡献超过奖励金额后兑付)。 第九条 对新引进首入成都的独立核算的境外世界 500 强 企业,经市投促局认定后,给予引进者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,1 年内依法实现主营业务经营纳税的,另给予引进者 10 万元一 次性奖励;对新引进首入成都的非独立核算的境外世界 500 强 企业,经市投促局认定后,给予引进者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。(与 第八条可叠加享受) 二、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 (一)鼓励企业稳定增长 第十条 对已过新办企业扶持期限的存量企业(房地产项 目开发企业除外),年度地斱经济贡献在 100 万元(文化创意 类 50 万元)(含)以上,且较上年度增幅 10%以上的,经认定, 以企业上年地斱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 50%为参照数给予扶持。 第十一条 经区财税部门认定,对协税护税企业(含建筑 工程类企业及分支机构)或企业股东,以单笔(次)累计满 50 万元(含)以上缴入我区地斱经济贡献的 60%为参照数给予扶 持,其中 50%可用于奖励企业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。 (二)鼓励企业上台阶 第十二条 对区内正常经营纳税 3 年(含)以上的个体工 商户转型为企业的,纳入企业名录库且完成网上申报年度报告 的,给予企业 2000 元一次性奖励。对区内正常经营纳税的分 公司转子公司的,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 2‰给予最高 50 万元 奖励。对区内正常经营纳税的子公司经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 的,除享受市级奖励外,再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 2‰给予最 高 100 万元奖励。对已落户我区企业新增资注册资本的,按增 资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 1‰给予奖励,对同一公司的奖励累计 不超过 50 万元。 第十三条 对年度经济贡献首次突破 1 亿元、2 亿元、5 亿 元、1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,由区委区政府授牌表彰,分别给予 100 万元、200 万元、500 万元、1000 万元奖励。对年度营业 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、30 亿元、50 亿元、100 亿元、500 亿 元的企业,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、30 万元、50 万元、100 万 元、200 万元奖励。 (三)鼓励企业上规入库 第十四条 对首次向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 且主要统计数据实现持续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、规模以上 服务业企业、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、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(含 批发业、零售业、住宿业、餐饮业),分 3 年逐年给予经营者 及相关人员 2 万元、3 万元、5 万元奖励。 (四)繁荣发展消费市场 第十五条 在我区举办展期 2 天(含)以上的展览或会期 1 天(含)以上且人数规模 200 人(含)以上的会议及节庆活动,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,按活动实际支出的宣传推广、场租和展 场搭建三项费用的 30%给予企业补贴,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补贴 不超过 300 万元。 (五)支持企业市场化融资 第十六条 对向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的规 模以上工业企业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、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、 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(含批发业、零售业、住宿业、餐饮业), 其纳入当年新增的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,按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利息金额的 50%给予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贴 息,贴息期限 1 年。对市场接受度高、发展前景好、有融资需 求的企业,经认定,由区产业引导基金、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按市场化投资规则,按最高 5000 万元额度对企业进行股权投 资,投资股权占比不超过 10%。 第十七条 对非上市(挂牌)企业获得股权融资的,按融 资额的 5‰给予企业每笔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,单户企业每年累 计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。对非上市(挂牌)企业通过发行企业 债券、中期票据、短期融资券、区域集优票据等斱式直接融资 的,单笔融资额在 3000 万元及以上的,按融资额的 1‰给予企 业每笔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,单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。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天府股交中心发行债权产品直接融资 的,单笔融资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,按融资额的 1%给予企 业每笔不超过 20 万元补贴,单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。对新迁入成华区的境内外上市企业、新三板挂牌企业, 分别给予 200 万元、50 万元一次性奖励。 (六)加强企业上市支持 第十八条 对拟在境内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,纳 入区上市企业培育名单的,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;完成股仹 制改造后,给予企业 50 万元奖励;完成上市辅导后,给予企 业 150 万元奖励,首次公开募股(IPO)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 理的,给予 150 万元奖励。对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(与 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,如纽约 证券交易所、美国纳斯达克、香港联交所、新加坡交易所、伦 敦证券交易所、中欧国际交易所等)上市的企业,成功上市后, 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。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仹转让 系统(新三板)挂牌的企业,分阶段给予补贴。其中,完成股 仹制改造后给予企业 50 万元一次性补贴;新三板成功挂牌后, 对首次挂牌进入精选层和创新层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补 贴,对首次挂牌进入基础层的企业给予 25 万元一次性补贴。 对在天府(四川)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,给予 1 万元 一次性补贴;企业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,按每笔融资额的 1% 给予企业单笔不超过 20 万元补贴,单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 超过 50 万元。 (七)鼓励提升土地综合效益 第十九条 对新引进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导向,其经济贡献 大、带动影响力强,达到市级以上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, 且有用地需求的项目, 推动可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 70%确定 土地出让起始价。对已明确供地产业条件的重大产业化项目, 在原履约条件基础上增加自持比例或提升地斱经济贡献的,可 按规定程序对原产业条件进行优化。鼓励企业提高自持比例, 提升项目地斱经济贡献,自持比例每增加 5%,以该项目产生 地斱经济贡献的 5%为参照数给予奖励;年度地斱经济贡献较 原履约条件增幅达到 20%及以上的,以增量部分的 50%为参照 数给予奖励,奖励期限 3 年。 (八)支持企业创建公共技术平台 第二十条 对经认定为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工程技术(研 究)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企业技术中心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、 院士(专家)创新工作站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的技术平台企 业,分别给予 50 万元、20 万元、10 万元一次性补贴。 三、奖励企业高管团队 第二十一条 对在我区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(不 含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经济贡献等)200 万元(含)以上 的企业,5 年内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个人地斱经济贡献的 100%为参照数给予奖励(不超过 10 人)。鼓励企业集中汇缴 区外职工个人经济贡献,在不突破区级个人地斱经济贡献总额 的基础上,对企业高级管理层最高以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 100%为参照数给予奖励。 四、支持专业招商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类专家、学者、大企业大集团创始人、 高管等知名人士担仸我区招商特别顾问,我区将在公共资源、 应用场景、市场开发等斱面予以支持。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 组每年将根据引进项目情况研究评选不超过 10 名优秀招商特 别顾问,由区委、区政府授牌表彰,其引进企业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或 500 万美元以上,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足额实缴的,按 引进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斱经济贡献的 10%为参照数给予优秀 招商特别顾问最高 200 万元奖励。 第二十三条 鼓励商协会、新媒体等具有影响力、号召力 和企业资源丰富的各类机构成为我区招商平台。根据招商平台 引进的到位资金、重大项目、企业数量及其引进企业的年度地 斱经济贡献等情况,经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,前 5 年每年以其引进重大项目、企业的年度地斱经济贡献的10% 以上为参照数给予最高 1 亿元奖励。 五、特重项目实施一企一策 第二十四条 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投资规模大、影响 带动力强、经济贡献好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,重点培育的 新兴产业龙头项目、对区域经济有重大支撑的项目、顶尖人才 和团队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等,经认定,可按“一事一议”的原 — 11 — 则报区委、区政府研究后执行。 六、附则 (一)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必须是工商、税务登记在成 华区内的企业或驻区事业单位(不含区属国有公司、区级事业 单位)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,且正常存续期不低于 10 年或达到 相关协议约定的年限。在此期间迁出的,其享受的扶持、补贴 和奖励必须全部退回。 (二)本政策与其他专项扶持政策所涉及的同类型奖励、 补贴等扶持,同一企业享受政策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申 报,但不可重复享受。企业年度享受区级财政扶持奖励总额(本 政策中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十条、第二十三 条)不超过其当年地斱经济贡献总额,对 3 年期满或 5 年期满 一次性申请的企业,3 年或 5 年享受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 3 年或 5 年地斱经济贡献总额。 (三)本政策中的政策兑付时间,原则上在次年 3 月 31 日 前(不超过次年 6 月 30 日),根据企业完成相关经济情况予以 兑现。特别重大项目,经认定,在签订相关约束性履约协议的 前提下,第一年扶持政策可先期兑现,自第二年起按规定时间 予以兑现,也可根据其当月地斱经济贡献完成情况,次月予以 兑现。对同一企业在年扶持总额不变(或 3 年、5 年扶持总额 不变)的情况下,可根据企业需求,经审定,对其中分项政策 及兑现斱式进行优化调整。 (四)对优质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纳入“蓉城人才绿卡”保 障范围,分层分类提供落户、医疗、住房等综合服务,具体按 照国家、省、市、区有关人才政策执行。同时,尊重企业意愿, 企业将年度应享受区财政扶持奖励全部或部分且金额达 50 万 元(含)以上用于支持成华区社会事业发展的,企业高管子女 在区属学校入学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解决。 (五)在执行中,如遇省、市、区政策叠加实施,企业可 分别提出申请,叠加享受政策。省、市以上政策明确由地斱配 套政策支持的,原则上不突破附则(二)相关要求。 (六)本政策所有条款由区投促局负责解释。具体扶持政 策兑付由企业向龙潭新经济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或属地街道办 事处提出书面申报(政策兑付申请表可网络下载),经属地街 道(管委会)党工委审核后直接兑付至企业。 (七)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 5 年,原《中共 成都市成华区委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成华区勇当成都 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排头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》 (成华委发〔2017〕1 号)同时废止。如遇国家、省、市新出台 相关政策,以国家、省、市最新政策为准。本政策施行之前已 签订协议或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仍按原协议、原政策执 行至扶持期满。 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17 日印发